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第六章客票变更
第十八条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办理。
第十九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因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第二十条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出票人的同意,并在新的承运人航班座位允许的条件下予以签转。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况要求旅客变更承运人时。应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签转。
第七章退票
第二十一条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旅客要求退票,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二条旅客自愿退票,除凭有效旅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一)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二)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三)革命残废军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四)持婴儿客票的旅客退票,免收退票费。(五)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六)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二十三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第二十四条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八章客票遗失
第二十五条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一小时前向承运人提供证明后,承运人可以补发原定航班的新客票。补开的客票不能办理退票。
第二十七条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及时向原购票的售票地点提供证明后申请挂失,该售票点应及时通告各有关承运人。经查证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的30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章团体旅客
第二十八条团体旅客定妥座位后,应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否则,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九条团体旅客购票后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收取退票费:(一)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二)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内至规定离站前一天中午12点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30%的退票费。(三)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以后至航班离站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50%的退票费。(四)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团体旅客要求退票,分别按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五)团体旅客误机,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第三十条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要求退票,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收取该部分成员的退票费。
第三十一条团体旅客非自愿或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因病要求变更或退票、分别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乘机
第三十三条旅客应当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承运人规定的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承运人应按时开放值机柜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值机手续。
第三十四条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五条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第三十六条旅客误机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旅客发生误机,应到乘机机场或原购票地点办理改乘航班、退票手续。(二)旅客误机后,如要求改乘后续航班,在后续航班有空余座位的情况下,承运人应积极予以安排。不收误机费。(三)旅客误机,如要求退票,承运人可以收取适当的误机费。旅客漏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二)由于承运人原因旅客漏乘,承运人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旅客错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旅客错乘飞机,承运人应安排错乘旅客搭乘最早的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二)由于承运人原因旅客错乘,承运人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行李运输
第三十七条承运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二十三项定义范围内的物品。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或随时终止运输。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乘机。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不能随身携带。
第三十八条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二)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四)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五)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