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须知
一、申报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3、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物品。4、货物、货样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
二、红绿通道需办理纳税或海关批注验放手续的旅客,请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其他旅客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红色通道标志为红色正方形,绿色通道标志为绿色正八角形。
三、一般规定1、通关时,请将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海关未放行的行李物品,不得提取或装运。2、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请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报明。自旅客进境日起六个月内运进的,海关予以验收。3、经海关验核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请妥善保管,以便次出境或者进境时凭以办理有关手续。4、经过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两年内如出售、转让或移作它用,必须报经海关核准并缴纳税款。5、经过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出境的行李物品,请在核准的期限内复带出境或入境。6、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折或者损毁海关加施的封志。7、海关未放行的或者应予退运的行李物品,请旅客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指定的期限内办结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四、限制进出境物品1、烟、酒年满16周岁以上的旅客携带进境内的烟草物品和12度以上酒精饮料的免税限量如下:香烟400支或雪加100支或烟丝500克;酒2瓶(不超过1·5升)2、金、银及其制品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须向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后予以放行;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放行。3、国家货币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4、外汇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旅游支票、信用卡入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海关凭本次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登记数额查验放行。携带外汇出境超过旅客本次入境申报数额的,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5、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画家的作品)出境前须交送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携带文物出境时,请向海关详细申报。海关验凭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铃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鉴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6、旅游商品用带进外汇在我国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因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征收出口税的商品外,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章的发票核查放行。7、中药材、中成药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中药材、中成药的价格,均以境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8、入进或出境暂时居留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要为限。9、获准离开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