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明年起实施
核心景区内严禁破坏性商业开发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全省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2个、省级风景名胜区54个,总面积约2.82万平方公里。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主体,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程序、开发利用原则、保护措施等,为风景名胜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例》明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经营项目,应当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规定,要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文化街区、遗迹、古碑文、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殊地质地貌等进行全面、严格的保护,必要时采取限制游客流量等措施;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要确保和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电影、电视拍摄活动的,不得搭建影响、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设施等。
针对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经营、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条例》还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未经批准或者违反经批准规划的各类建设活动,将被责令停建,限期拆除,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至5%或者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风景名胜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与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省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映萱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讲话。
记者 瞿姝宁(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