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规范市场-网络旅游经营者首次纳入管理
《云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的新点还在于提出,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健全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旅游信息发布、查询、预订等服务。
同时,网络旅游经营者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中介服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选择有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2年10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
旅游从业人员禁止的9行为及处罚
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
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经营权,擅自委托旅游业务,擅自转团并团,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经营旅游业务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活动
制售伪劣假冒旅游商品,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私自索取或者收受回扣
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的
旅游从业人员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纠缠、胁迫、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旅游从业人员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或者收受回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三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