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拟建旅游信息网站 更好地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2014年3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将审议《云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
据介绍,“草案”完善了边境旅游的有关规定,规定省和边境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邻近国家在边境旅游方面的合作交流,开发、建设跨境旅游项目和线路。增加了民族特色旅游村寨建设的有关内容,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族特色旅游村寨建设,积极推进乡村旅游。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草案”拟规定旅游从业人员上岗应当携带、佩戴相关证件和等级评定标志,旅行社不得降低标准转团、并团,不得强迫购物等,并应当提供服务质量告知书。并规定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全省旅游信息网站,推动云南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增加了保护导游权益的内容,旅行社应当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对外聘临时带团的导游,则全额支付本次带团的导游服务费用。在监管方面,拟建立旅游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旅游市场电子化监管平台,并加强对电子化合同的监管。
云南旅游组合保险是我省创新的一种新的保障机制,不是新的险种。“草案”拟规定,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从2009年省旅游局在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及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会同省有关部门、保险公司等创立该制度以来,目前参与该组合保险的旅行社近80%,旅游车辆在50%以上,旅游住宿企业、高风险旅游项目交责任险是旅游法的新规定,正在推行。这既降低了旅游经营者的保险成本,提高了化解风险的能力,又能更好地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春城晚报宋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