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版旅游条例 三大亮点凸显云南特色
4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5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旅游条例》(下称《条例》)的修订意义、主要内容和特点等情况作说明。作为《旅游法》颁布实施后,第一个与之衔接的地方性旅游法规,《条例》标志着云南旅游法制化建设、依法治旅、依法兴旅迈出了新步伐,将为云南旅游强省建设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在立足云南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外省经验,制定了一系列有创新性、特色化的规定,符合云南旅游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突出强化了法规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共61条,由总则、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监管与权益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七章组成。
《条例》立足于充分体现“促进”的立法精神,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法定职责,加大了支持旅游业发展的促进力度。如除规定省政府安排旅游发展资金、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外,规定州、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并明确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产业培育、市场监管、商品开发、科学研究、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等。
为促进旅游企业发展,《条例》也增加了创新旅游投融资方式、旅游建设用地以及民族特色旅游村寨的内容,不仅拓宽了旅游开发资金来源渠道,也具有鲜明的云南特色。
同时,《条例》也更强化了旅游的综合监管职能。规定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建立旅游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联动工作机制以及云南边境旅游方面的多部门参加的边境旅游工作机制等。
此外,《条例》中还增加了基础性、公益性的服务内容。如对游客休息站点、咨询服务设施建设,安全制度、警示制度的建立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库和网络服务平台,实行旅游市场电子信息化动态监管,积极推动网络旅游的发展。并在交通枢纽站、商业中心和旅游集散地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提供旅游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
为保证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更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中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对旅游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杜仲莹(昆明日报)